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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原子能机构(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 IAEA)是一个同联合国建立关系,并由世界各国政府在原子能领域进行科学技术合作的机构。总部设在奥地利的维也纳。现任总干事天野之弥。组织机构包括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
在1954年12月第九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要求成立一个专门致力于和平利用原子能国际机构。经过两年筹备,有82个国家参加的规约会议于1956年10月26日通过了国际原子能机构(简称“机构”)的《规约》。
1957年7月29日,《规约》正式生效。同年10月,国际原子能机构召开首次全体会议,宣布机构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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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宗旨
谋求加速和扩大原子能对全世界和平、健康及繁荣的贡献,确保由其本身、或经其请求、或在其监督或管制下提供的援助不用于推进任何军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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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机制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组织机构包括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大会由全体成员国代表组成,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秘书处为执行机构,是总干事领导,下设政策制定办公室与技术援助及合作司及核能和核安全司以及行政管理司、研究和同位素司以及保障监督司。
35名成员中,11个成员由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指定,任期一年。这11个成员按地区分配,由各地区内核工业最发达的国家担任。其他24名成员由大会选出,任期两年在每届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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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组成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组织机构包括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它的法定原子能机构的决策机关是大会和理事会。这两个机关共同决定原子能机构的方案和预算并任命原子能机构的总干事。
大会:由全体成员国组成。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在9月,为期一周。大会下设全体委员会和总务委员会,后者兼有证书委员会的职能。由原子能机构的全部127个成员国的代表组成,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由35名成员组成,每年举行4次会议;其中13名由理事会指定,22名由大会选出。理事会由43个国家的代表组成。
理事会:由35国组成的理事会为该组织最高执行机构;秘书处由总干事领导下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组成,总干事由理事会任命,6名副总干事负责6个独立的部门;下设科学咨询委员会、技术援助委员会、行政和预算委员会和保障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全体成员国代表组成的大会。由3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13个为指定理事国,22个为选举理事国。指定理事国由世界核技术(包括原材料生产)最先进国家(10个)和1有关地区最先进国家(3个)担任,任期一年。但事实上除了西欧(不包括英、德、法)和拉丁美洲两个地区的指定理事国有轮流担任的情况外,其他指定理事国都是常任的,因为这些国家每年都被指定为理事国。中、英、法、俄、美均为指定理事国。选举理事国按地区平衡分配的原则由大会选举产生,每年改选一半,任期两年。理事会于每年举行四次会议。
秘书处:秘书处是执行机构,由总干事领导,下设政策制定办公室、技术援助及合作司、核能和核安全司、行政管理司、研究和同位素司以及保障监督司。 机构总部设于奥地利维也纳维也纳国际中心。它共有137个成员国。最近的第49届大会(2005年9月26日至9月30日)在该机构总部附近举行。
为日常执行办事机构,由总干事领导。下设技术援助及合作司、核能与核安全司、行政管理司、研究和同位素司、保障监督司,分别由五个副总干事领导。此外还设有三个研究单位:塞伯斯道夫实验室(奥地利)、的里雅斯特国际理论物理研究中心(意大利)、国际海洋放射性实验室(摩纳哥)。总干事由理事会任命、大会批准,任期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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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为了履行这些职责,原子能机构设有一个紧急情况反应中心,该中心拥有24小时的反应能力,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全世界220个联络点通信能力。该中心还是对付核事故问题机构间委员会的秘书处,这个秘书处是联合国系统协调核事故和放射性紧急情况对付措施的中心点。
成员国一直鼓励原子能机构编拟指导性的意见,以协助各国对未来可能的重返事件作出规划,并就对付此种情形提供国际上协商一致的指导意见。据此,原子能机构于1996年在其《安全丛刊》中发表了一份对核动力源卫星重返的紧急情况规划和防范措施的文件。这份文件的目的是以全面综合概述当空间系统使用的核动力源意外地重返地球大气层并对地球表面产生影响时可能出现的事故或紧急情况的管理情况。该文件的主要对象是负责对潜在的放射性紧急情况作出规划的政府组织,而且,在即将出事而又尚未作出任何规划的情况下,这份文件可以为迅速采取行动提供宝贵的参考。
鉴于原子能机构的法定和法律职责、经验以及久经考验的基础设施,理应由原子能机构作为联合国系统内一切涉及辐射安全的活动,包括那些与外层空间活动有关的活动的参照点。此外,原子能机构致力于在《援助公约》和《规约》为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利用各种资源来促进、便利并支持缔约国之间的合作。为此,原子能机构准备提供下述方面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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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活动
国际原子能机构不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但机构与联合国订有关系协定,同联大、经社理事会和安理会有直接联系。1991年,安理会通过第687号决议,机构接受安理会的委托参与了销毁伊拉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核武器部分)的核查活动,为执行第687号决议做了大量工作。
1、向成员国提供技术援助,帮助它们开展和平利用核能的研究和应用;
2、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订立“保障监督协定”,对由机构本身或经其介绍提供的技术援助项目、对成员国或其他国际组织以及根据核不扩散义务(《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特拉特洛尔科条约》、《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等防止核扩散条约规定的义务)委托监督的项目实施保障监督,以确保这些项目不用于任何军事目的;
3、组织研究和制定有关核能利用的安全条例,并向世界各国推荐使用;
4、与有关成员国或专门国际机构签订科学研究合同;
5、召集各种科技会议,通过建立情报网、图书馆和出版书刊等方式组织关于原子能和平利用的资料交流。
经过历时四年艰苦的谈判,1997年5月,机构特别理事会完成了关于加强保障监督机制措施的“93+2计划”,通过了保障监督附加议定书范本。这标志着机构的保障监督能力和范围从仅核查各国申报的核活动扩大到可探察无核武器国家的秘密核设施和核活动。
1997年9月,机构缔结了《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修订〈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议定书》及《补充基金来源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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